聚焦:专利侵权OR恶意诉讼?这起上市公司“互掐”案件中,原告被认定“滥用权利”,恶意诉讼

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无锡,一起两家上市公司因专利侵权而引发的官司——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开庭,并当庭宣判,两家上市公司因知识产权“掐架”,引发关注。该案系无锡知产法庭审理的第一例反诉恶意诉讼案件,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及部分企业代表等30余人旁听庭审,无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担任审判长。

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公司,其以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请被告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被告系新三板上市公司,其认为原告系恶意诉讼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40万元。


(资料图)

庭前,合议庭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和调解工作。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所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原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两者技术特征未形成一一对应,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无需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

同时,原告与被告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在提起诉讼前知晓其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及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其利用被告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时机提起本案诉讼,目的是逼迫被告中止上市审核,阻碍被告上市进程,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其诉讼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滥用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在反诉中要求原告承担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

法庭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合理开支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近年来,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以维权的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

案件主审法官李骏表示,该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是对此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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