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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某玉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玉相继担任陵水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此期间,李某玉利用负责主持局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执法制服采购、陵水市政维修工程、违法建筑拆违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99.5384万元。
2021年3月某日,李某玉在陵水县椰林镇糖厂安置区附近收取谢某国10万元后,将该10万元中的9.87万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邹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2021年6月某日,李某玉在陵水县机关幼儿园附近收取林某某100万元后,将其中9万元存入其本人控制的邹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并将其中90万元交给邹某某,让其开户存入银行。邹某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陵水支行开户,并将90万元存入该账户中。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99.53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玉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108.8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玉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玉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